最近关于邮政法的出台规定100克以下同城递送业务由中国邮政专营引发了不少讨论,我也有几句话不吐不快。
邮政法希望解决的问题是客观的,即中国邮政担负的政策性义务 —— 为广大偏远地区提供邮政服务造成的经营负担。我们国家幅员辽阔,很多地方交通条件困难,为这些地区提供邮政服务的成本很高,很多时候是没有利润可言的,但又必须提供,对企业来说是一个颇为沉重的负担。这一问题是现实的,为承担这一重负的中国邮政减轻负担,进行利益补偿是可以理解的。
但是否必须要如邮政法所规定的那样,用某一邮政/物流领域的效率牺牲和垄断为代价来作补偿,是值得商榷的。民营快递公司在这一领域的繁荣和优势是社会竞争自然选择的结果,对整个社会的效率提高,交易成本降低而言是有益的。如用垄断将此扼杀,讲造成倒退,整个社会将为此付出代价。为中国邮政作补偿,付出这样的代价,值得吗?
我个人的观点,可以用向有关企业征收“邮政义务服务税”,来补偿那些负担义务性邮政亏损的企业。这样的作法,虽然可能略微地提高社会物流交易成本,但并没有降低该领域的服务质量和效率。比现在大家普遍诟病的服务效率低,费时且成本高的状况要好多了。垄断是绝对不可能激励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,降低服务成本的。物流服务关乎的社会层面很多很广,不应该让整个社会为之作牺牲,而且这样的牺牲是长远的,在垄断的情况下,没有改善的前景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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